【医院规章】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利益冲突回避制度(试行)
2025-07-11 10:33纪委办公室稿件
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利益冲突回避制度(试行)
为维护医院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公正性和专业性,有效识别、披露、管理及回避潜在的利益冲突,反对不正当竞争,确保医院内部运作的透明与廉洁,推动清廉医院建设再上新台阶。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全国公立医疗机构行风管理核心制度要点(2024年版)的通知》要求,结合医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利益冲突回避制度的定义
指医院为防止公共利益与本院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而设立的回避制度。
二、回避制度实施范围与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职工及所有参与医院运营和服务的人员。本制度也适用于临床科室名誉主任、离退休返聘专家及与医院有合作关系的外部专家、顾问。
三、基本要求
1.应当公平、公正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及其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谋利。对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行为,应主动申请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对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2.工作人员在履职时,如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本人认为存在的,包括讨论研究的干部任免、职称晋升及人员考录、考核、奖惩等重要事项,药品、医疗器械、基建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投标采购,及科研伦理审查等,应当主动回避,并及时向相关科室说明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3.发现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行为,应及时采取强制回避措施。强制回避可采取暂停工作人员履行现职务,或制止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行为。
4.医院领导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院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营利性活动,也不得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的行为。
5.医院临床、护理、医技科室负责人员和其他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开办、入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不得在本院进行营利性活动。经医务部、科研科认定,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在本院进行的营利性活动,应及时向纪委办公室进行备案(见附件)。
6.医院工作人员(除上述第4、5条外的,含名誉主任、离退休返聘专家及与医院有合作关系的外部专家、顾问等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医院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营利性活动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相关科室(药学部、中药学科、招标管理办公室物流中心等)进行备案(见附件)。纪委办公室对备案进行监督、研判,对存在利益冲突的行为应视情况干预处理。
四、回避制度的作用和意义
(一)维护医院声誉
回避制度的实施可以避免医务人员因利益冲突而导致的不当行为,从而维护医院的声誉和形象。
(二)提高医疗质量
回避制度的实施可以保证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不受利益干扰,专注于患者的健康,提高医疗质量。
(三)保护患者权益
回避制度的实施可以确保医务人员不因利益冲突而对患者不公平对待,保护患者的权益和利益。
五、回避制度的执行、监督和问责
医院相关责任科室负责回避制度的执行,纪委办公室对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反映的存在非法利益输送或违反回避制度的行为进行核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医院的规章制度要求,给予问责处理。
六、本制度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