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与法同行,让沟通更顺畅(内科第八党支部 邢玮)
2024-11-27 17:05系统
记得当年大学时上法学课,法学老师说了一句话:当你成为一名医生时,你就一脚踏进了医院,另一只脚踏进了法院。当年听到这句话,更多的是迷惑与不解。从医十余年,现在却能深刻的体会到这句话的用意了。
讲几个自身经历吧。
刚工作那几年,有一个带状疱疹的老爷爷,入院的时候就表现出了对治疗方案的不信任,当时工作时间短,经验不足,没有特别留意,治疗几天后,因为治疗效果达不到预期,他就开始各种找事情、挑毛病,后来就反复说为什么住院这么多天没有见过护士长,我跟他说,等护士长周一一早来了就让她去向您报道,现在想来,这句话确实不应该说,但是当时年轻气盛,控制不好情绪,就脱口而出了。那老爷爷立马就不依了,气的不轻,血压升高。我才意识到说错话了,立马安抚他,让他躺下休息,监测血压,直到血压平稳。经过这件事情,我深刻明白了作为一名医生,你对患者治疗的期望以及需求的关注有多重要。有些疾病,尤其是内科疾病,大多数都是缓解,真正能治愈的很少,所以从入院起就应该让患者认识以及了解到,对于那些对于治疗期望特别高的病人更应该反复沟通。其次,在情绪控制方面,真的应该特别注意,要时刻谨记你是一名医生。患者可以因为不了解或者不懂有情绪,但是医生不可以,时刻都要谨言慎行。
一个刚退休的公安局长,可能是职业的原因,每次查房都跟被审一样,问题接二连三让你应接不暇。我给他用了一种调节免疫力的药物,他不想用,用完药后,突然就说自己不能走路了,我去看了,他颤颤巍巍的站起来,招和着两条不听使唤的腿,一边叫唤一边说是药物的原因,那一刻,我难辨真假,心中七上八下,感觉我遇到大事了,职业生涯可能要结束了。直到我跟他说把药给停了,他竟然瞬间奇迹般的恢复了。我们没有准确的证据,不能证明他的腿脚不听使唤是不是真的。但是这件事情给我很大的触动。我们工作中需要跟不同职业的人打交道,他们的处事方式也会带有职业的印记。我们面对不同职业的人,我想,我们仍然是只有一个身份,我们是医生。我们需要有扎实的专业基础来面对不同职业的人。
一个老奶奶,高龄,多种慢性病,家庭关系复杂。两个儿子不能见面,一见面就能在病房吵的不可开交。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关于孝顺及养老的问题作为医生我们不予置喙,但是老人现在有一个问题是无家可回,只能长期住院,但是病情与医保规定都是问题。当时我接管这个病号,当她病情稳定时,我建议她出院回家或者去疗养院都可以,但是儿子不同意。在办公室里聊着的时候就爆发了,说些很难听的话,说老人快要死了我们作为医生竟然不管。此时,我控制住自己的情绪,没有生气,也不反驳,只说病情。因为我知道,此时我任何的反驳都会成为他再次爆发的点。他自觉没趣,就走了。后来跟主任说要告我,因为我说话少。经过主任的安抚之后他还是出院去疗养院了。我们的工作中需要面对不同素养的人,他们也都会有自己的认知和需求。当他们的认知和需求跟我们的工作规则相悖的时候,我想,我们最重要的是情绪平稳,可以少说话,但一点不能说错话。毕竟话少总不能成为他告我的理由吧。
从医十余年,这样的案例每天都在上演,至今虽然尚没有闹到对簿公堂的案例,但是这样糟心的事情我和我的同事们经常会遇到。我想大部分的医生都和我一样,每天小心翼翼,如履薄冰,生怕遇到一个解释不清的错误或者麻烦。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触犯法律,甚至丢掉工作。我们在面对病魔的同时,我们还面对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人性。我们从医有我们的专业准则,现在还有很多医保政策等方面的限制。所以,在面对这重重问题时,与患者的沟通就是至关重要的一环。我们在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水平的同时,要学会自我保护,有法可依,注意患者或家属的心里因素,了解其心态-求生欲-焦虑-获知欲-期望值-预后承受力,态度要真诚。沟通方面要注意一些预防为主的沟通,如果沟通不畅可及时请上级医师或领导继续沟通,对于一些可能发生的意外事项要及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我们国家很早就在《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等法律条文中就明确了医务人员应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提出了医生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医疗职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治疾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由于医学是快速发展的学科,是一个高科技,复杂技术应用最多,应用最快的学科,由于医疗信息的不对等患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社会对卫生系统。提出的要求高于其他行业,也严于其他行业,医务人员在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的同时,还应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增强责任心,恪守职业道德。这样才能更好的履行救死扶伤的职责,为患者解除病痛,促进身心健康。特鲁多医生说:“有时去治愈、常常去帮助、总是去安慰。”医学仅此而已,因此,医生看病救人时更应该懂得什么是自己必须遵守的“法律”。努力做到治疗方案应有法可依,病情告知应详细准确,病情记录应客观及时,防止医院内的伤害。